受理条件
1、外资企业
(1)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;
(2)可行性研究报告;
(3)如需行业前置审批或核准,提供正式的审批或核准文件;
(4)投资者法律证明及其资信证明;
(5)名称预核准通知单;
(6)外资企业章程;
(7)外资企业董事、总经理委派(推荐)书及有效身份证明;
(8)外资企业监事成员的任命书及有效身份证明;
(9)境外公证机关以及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公证、认证证明文件;
(10)环保、消防、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;
(11)外资企业设备清单;
(12)投资方签定的合资合同。
2、中外合资(合作)企业
(1)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;
(2)如需行业前置审批或核准的,提供正式的审批或核准文件;
(3)投资者法律证明及其资信证明;
(4)名称预核准通知单;
(5)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;
(6)合营企业董事、总经理委派(推荐)书及有效身份证明;
(7)合营企业监事成员的任命书及有效身份证明;
(8)境外公证机关以及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公证、认证证明文件;
(9)环保、土地、消防方面的有效文件;
(10)合营企业进口设备清单;
(11)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;
(12)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
